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14051號
TPDV,108,司促,14051,201908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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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405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
代 理 人 楊雅如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陳冠霖 
      朱怡璇 



一、債務人陳冠霖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參佰伍拾參元,自
  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四點
  二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
  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
  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
 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
  幣伍佰元。
二、第一項給付如對債務人陳冠霖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
  ,債務人朱怡璇應於保證金額範圍內給付之。
三、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
  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五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 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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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