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05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
代 理 人 楊雅如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陳冠霖
朱怡璇
一、債務人陳冠霖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參佰伍拾參元,自
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四點
二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
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
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
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
幣伍佰元。
二、第一項給付如對債務人陳冠霖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
,債務人朱怡璇應於保證金額範圍內給付之。
三、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
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五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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