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14013號
TPDV,108,司促,14013,201908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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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4013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陳俐宇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壹萬肆仟叁佰陸拾玖元,
 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 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  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
 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28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
 
 
 
 
 
 
 
 
 
 
 
 
 
 
 
 
 
 
附表
108年度司促字第14013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陳俐宇  │及自起息日94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15 │
│  │249340│     │年09月05日起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至民國104年8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月31日止按年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息百分之20計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算之利息,及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自民國104年9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月01日起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陳俐宇  │及自起息日94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15 │
│  │148039│     │年08月09日起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3│新臺幣│陳俐宇  │及自起息日94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14.9│
│  │116990│     │年08月05日起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(108年度司促字第14013號)
【現金卡】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﹝以下同﹞249,340元整
,及自起息日94年09月05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
分之20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
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【信用卡】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
幣﹝以下同﹞148,039元整,及自起息日94年08月09日起至清償
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所計算之利息。【易貸金】債務人應給
付聲請人新臺幣﹝以下同﹞116,990元整,及自起息日94年08月
0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4.9所計算之利息。
  二、聲請費用由債務人負擔。
緣債務人陳俐宇於93年03月18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
務明細表「債務名稱」欄位所載各產品,有關借款期限、使用
、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
契約(例如: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,詳證物)。詎料債務人未
依約繳納債務之本﹝利﹞息共計514,369元整,經聲請人迭次催
索,債務人均置之不理,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
益,視為全部到期,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,有各該債權
證明申請書、契約、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,為求簡速,爰
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
令,限令如數清償本息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實為法便。
釋明文件:申請書、約定書、帳務明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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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