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13963號
TPDV,108,司促,13963,20190828,1

1/1頁
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3963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土頓以紹(原名簡志成)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零柒拾肆元,及
  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  十三.九計算之利息,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
  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
  算之違約金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伍仟肆佰捌拾捌元,及自
  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
  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
 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四、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
  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五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六、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 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28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