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13927號
TPDV,108,司促,13927,201908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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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3927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
代 理 人 江佩璇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久新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凃靜婷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凃靜婷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參萬玖仟貳佰柒
  拾貳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
 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
  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 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27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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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久新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