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13813號
TPDV,108,司促,13813,201908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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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3813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高緁妤(原名高靜怡)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零捌拾壹元,及其中
  新臺幣玖仟伍佰捌拾壹元,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日起
  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柒佰肆拾捌元,及其中新
  臺幣伍仟貳佰肆拾捌元,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
  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四、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
  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五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六、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 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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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