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13740號
TPDV,108,司促,13740,20190826,1

1/1頁
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374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
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子信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
  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陳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為何?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