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13652號
TPDV,108,司促,13652,201908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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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3652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汪士強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柒仟壹佰陸拾肆元,及自
  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
  .六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
  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
  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
 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 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 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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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