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13585號
TPDV,108,司促,13585,20190827,1

1/1頁
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358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
代 理 人 何新台 
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沈堯強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
  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被繼承人陳卓華(Z000000000)之繼承體系表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27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
1/1頁


參考資料
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