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584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陳優盛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邱建勲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查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,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。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邱建勲發支付命令,主張意旨略為 :兩造間關於給付損害賠償事件,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年度司他調字第53號事件成立調解,因相對人未按調解 筆錄之內容於民國(下同)103年7月10日前給付新臺幣(下 同)28萬元,僅於同年7月21日匯款10萬元予聲請人,故聲 請核發支付命令,請求相對人給付餘款18萬元等語。依聲請 狀之意旨及聲請人所提出之調解筆錄影本,本件聲請事項與 本院103年度司他調字第53號事件之內容為同一事件,由於 調解經成立後,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效力,且調解成立筆錄 並得作為執行名義,因之,聲請人就同一債權,並無再行聲 請發支付命令之必要,聲請顯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,聲請無 理由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