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3582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
代 理 人 陳 彧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朱道元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零壹佰伍拾捌元,及其
中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伍拾捌元,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八
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七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八.二
五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
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及自
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
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
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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