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13555號
TPDV,108,司促,13555,201908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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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355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徐中方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陸仟貳佰伍拾玖元,
 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零捌拾捌元,自民國一百零八年
  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
 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 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 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 
 
 
 
 
 
 
 
 
 
附件:
  一、緣相對人徐中方於民國84年10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
    卡(帳號:43117800126253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
    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
    民國108年6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8年8月2日止未
    受償之循環利息5171元。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
    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「得計入循環
    信用本金之帳款」,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,就該帳款之
    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;違約
    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三百元,連續二期延滯
    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
    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;手續費則為
    (一)預借現金手續費(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.5%加上新
    臺幣100元計算);(二)分期借款手續費用(分期借款金
    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);(三)年費:依各信用卡卡別收
    取,詳見信用卡申請書;(四)國外交易授權結匯:依交
    易金額乘以1.5%計算;(五)掛失手續費:每卡新臺幣
    200元;(六)調閱帳單手續費: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
    元,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;(七)補送帳單手續費:
    每次每份100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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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