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3462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史金隆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貳萬肆仟貳佰捌拾肆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,民事訴訟法第
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。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償
其他費用乙節,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等請求原因事實不明
,該部分聲請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
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五、本裁定駁回部分,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項規定,不得聲
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
附表
108年度司促字第13462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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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1│新臺幣│史金隆 │自民國108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9.06% │
│ │57971 │ │8月14日 │ │計算之利息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史金隆 │自民國108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9.64% │
│ │157725│ │8月14日 │ │計算之利息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3│新臺幣│史金隆 │自民國108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8.06% │
│ │112253│ │8月14日 │ │計算之利息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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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4│新臺幣│史金隆 │自民國108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8.06% │
│ │111905│ │8月14日 │ │計算之利息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5│新臺幣│史金隆 │自民國108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9.64% │
│ │71170 │ │8月14日 │ │計算之利息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6│新臺幣│史金隆 │自民國108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8.06% │
│ │103170│ │8月14日 │ │計算之利息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(108年度司促字第13462號)
(一)債務人史金隆於民國104年09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110,000元
,約定自民國104年09月01日起至民國111年09月01日止按月
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.06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
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
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
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
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
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8月
13日止累計58,890元正未給付,其中57,971元為本金;619
元為利息;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
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
利息。
(二)債務人史金隆於民國105年02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260,000元
,約定自民國105年02月03日起至民國112年02月03日止按月
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.64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
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
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
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
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
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8月
13日止累計161,359元正未給付,其中157,725元為本金;2,
934元為利息;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
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
之利息。
(三)債務人史金隆於民國106年04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150,000元
,約定自民國106年04月11日起至民國113年04月11日止按月
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.06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
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
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
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
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
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8月
13日止累計114,494元正未給付,其中112,253元為本金;1,
541元為利息;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
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
之利息。
(四)債務人史金隆於民國102年12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400,000元
,約定自民國102年12月16日起至民國109年12月16日止按月
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.06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
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
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
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
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
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8月
13日止累計114,792元正未給付,其中111,905元為本金;2,
194元為利息;6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
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4)所示
之利息。
(五)債務人史金隆於民國105年01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120,000元
,約定自民國105年01月19日起至民國112年01月19日止按月
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.64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
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
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
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
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
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8月
13日止累計72,252元正未給付,其中71,170元為本金;782
元為利息;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
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5)所示之
利息。
(六)債務人史金隆於民國103年04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310,000元
,約定自民國103年04月15日起至民國110年04月15日止按月
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.06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
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
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
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
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
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8月
13日止累計105,983元正未給付,其中103,170元為本金;2,
020元為利息;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
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6)所示
之利息。
(七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
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
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
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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