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433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中正乙區國宅社區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江駿濬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潘華珠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相對人潘華珠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
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)。
二、若無法提出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時,請提出所有權人潘華珠之
第一類建物謄本,其建物座落於「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
○0號7樓」,且需有其完整身分證字號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