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13433號
TPDV,108,司促,13433,201908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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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3433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中正乙區國宅社區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江駿濬 
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潘華珠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
  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相對人潘華珠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
  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)。
二、若無法提出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時,請提出所有權人潘華珠
  第一類建物謄本,其建物座落於「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
  ○0號7樓」,且需有其完整身分證字號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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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