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3314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莊清立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伍佰陸拾伍元,
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十八.二五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
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逾
期在三個月以內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違約金,(自民
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一百年十二月一日止,三個月以內,
按年利率百分之一.八二五計算之違約金),逾期超過三個
月以上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,(自民國
一百年十二月二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部分,按年
利率百分三.六五計算之違約金,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違約金)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