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13289號
TPDV,108,司促,13289,201908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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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328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許山青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壹佰壹拾壹元,及其
  中新臺幣伍萬參仟陸佰陸拾參元,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
  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.
  七一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
  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
  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  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 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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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