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13285號
TPDV,108,司促,13285,20190826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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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328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聖暉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梁進利 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誠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
,對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9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始得以 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。此於裁定 亦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定有明文。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, 故亦有上開規定之適用。
二、查本件支付命令並無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,聲 請人聲請更正,不應准許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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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聖暉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誠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