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13206號
TPDV,108,司促,13206,201908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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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3206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明敏 
代 理 人 林秉政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王 傑 
      阮偉章 
      潘銘輝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捌萬柒仟捌佰肆拾玖
  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
  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  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 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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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