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13165號
TPDV,108,司促,13165,201908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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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316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
代 理 人 何忠銘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林雅亭(原名蕭如惠)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伍仟柒佰壹拾玖元,及自
  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
  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
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
  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
 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
  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
 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
 
 
 
 
 
 
 
 
 
 
 
 
 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(108年度司促字第13165號)
一、相對人於民國93年12月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0,000元整
  ,約定借款期間為民國93年12月3日至96年12月3日,利息按
  年利率百分之12計付。遲延履行時,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
  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六個
  月以上者,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
  計加付違約金,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稽。
二、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4年10月2日,餘欠本息屢經催
  討仍未清償。依約定書條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
  息者,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,
  自應連帶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。
三、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並有附呈之消費性貸款約
  定書影本可稽(如附證所示)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
  五0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
  令,俾維法治,至感德便。
釋明文件:1、消費性貸款約定書2、帳務資料暨帳務明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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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