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102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妄想機影音製作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亮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承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請提出相對人謝承哲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)。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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