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13049號
TPDV,108,司促,13049,201908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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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304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許國偉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陸仟陸佰參拾貳元,及如
  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  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  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
 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
 
 
 
附表
108年度司促字第13049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     │自民國95年12│至民國104年8│按年息百分之19│
│  │80860 │     │月29日起  │月31日止  │.71計算之利息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 │   │     │自民國104年9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息百分之14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月1日起   │      │.99計算之利息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 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     │自民國95年12│至民國100年3│,按月以600元 │
│  │80860 │     │月29日起  │月31日止  │整計算之違約金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 │   │     │自民國100年4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月以延滯第一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月1日起   │      │期當期收取違約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金300元整、延 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滯第二期當期收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取違約金400元 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整、延滯第三期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(含)以上當期收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取違約金500元 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整,違約金每遇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有連續收取三期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以上情形時,以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三期為限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 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(108年度司促字第13049號)
(一)債務人許國偉於090年11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,經聲
   請人核發使用,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
   費及使用相關產品,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
   ,逾期繳付者,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
   。
(二)債務人迄095年11月底尚積欠聲請人86,632元整未為清償(
   含消費款49,724元整、預借現金31,136元整、已到期之利
   息3,972元整及違約金1,800元整),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
   ,仍不還款,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
   其中代償費、消費款、預借現金、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
   之部份,計新臺幣80,860元整自095年12月29日起至104年
   8月31日止,按年利率19.71%計算之利息,自104年9月1日
   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14.99%計算之利息,暨自95年12
   月29日起至100年3月31日止,按月以600元整計算之違約
   金,另自100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月以延滯第一期
   當期收取違約金300元整、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400
   元整、延滯第三期(含)以上當期收取違約金500元整,違
   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,以三期為限。
(三)前項所述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之部分,為債務人自95年
   9月30日起至95年12月28日止,按信用卡約定條款規定,
   加計已到期之利息3,972元及已到期之違約金1,800元。
(四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
   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
   督促其履行,實感德便。謹狀
釋明文件:釋明文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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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