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304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許國偉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陸仟陸佰參拾貳元,及如
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
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
附表
108年度司促字第13049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 │自民國95年12│至民國104年8│按年息百分之19│
│ │80860 │ │月29日起 │月31日止 │.71計算之利息 │
│ │元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 │自民國104年9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息百分之14│
│ │ │ │月1日起 │ │.99計算之利息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 │自民國95年12│至民國100年3│,按月以600元 │
│ │80860 │ │月29日起 │月31日止 │整計算之違約金│
│ │元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 │自民國100年4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月以延滯第一│
│ │ │ │月1日起 │ │期當期收取違約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金300元整、延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滯第二期當期收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取違約金400元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整、延滯第三期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(含)以上當期收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取違約金500元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整,違約金每遇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有連續收取三期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以上情形時,以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三期為限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(108年度司促字第13049號)
(一)債務人許國偉於090年11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,經聲
請人核發使用,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
費及使用相關產品,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
,逾期繳付者,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
。
(二)債務人迄095年11月底尚積欠聲請人86,632元整未為清償(
含消費款49,724元整、預借現金31,136元整、已到期之利
息3,972元整及違約金1,800元整),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
,仍不還款,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
其中代償費、消費款、預借現金、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
之部份,計新臺幣80,860元整自095年12月29日起至104年
8月31日止,按年利率19.71%計算之利息,自104年9月1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14.99%計算之利息,暨自95年12
月29日起至100年3月31日止,按月以600元整計算之違約
金,另自100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月以延滯第一期
當期收取違約金300元整、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400
元整、延滯第三期(含)以上當期收取違約金500元整,違
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,以三期為限。
(三)前項所述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之部分,為債務人自95年
9月30日起至95年12月28日止,按信用卡約定條款規定,
加計已到期之利息3,972元及已到期之違約金1,800元。
(四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
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
督促其履行,實感德便。謹狀
釋明文件:釋明文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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