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12966號
TPDV,108,司促,12966,201908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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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2966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
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馮友梅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
  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釋明聲請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並提出證明文件。(由於聲
  請人所提出之分期付款購物申請暨約定書所載,聲請人並非
  約定書之當事人,故有釋明請求並另提出證明之必要)。
二、請提出債權讓與通知已合法送達相對人之證明文件。
三、請釋明究依何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給付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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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