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12949號
TPDV,108,司促,12949,201908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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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294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
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鄭景州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參仟玖佰伍拾貳元,及
  其中新臺幣玖萬玖仟參佰柒拾陸元,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
 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.九七計算之利息
  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 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 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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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