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12870號
TPDV,108,司促,12870,201908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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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287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林歆白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壹仟肆佰參拾伍元,及其
  中新臺幣捌萬玖仟玖佰貳拾玖元,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三
 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 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  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
 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
 
 
 
 
 
 
 
 
 
 
 
 
 
 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(108年度司促字第12870號)
債務人林歆白於民國93年11月11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
款契約(如附證一),約定以GEORGE&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
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,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:
(一)本金債權:新臺幣89929元整。(二)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
條約定分別計算,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
利息,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。依銀行法第47條之
1規定: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,自104年9月1
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。(1)利息計算:已計未收利
息共新臺幣1306元整。(2)延滯期間利息:自民國108年5月30日
起至清償日止,以本金新臺幣89929元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
利息。(三)帳務管理費用:新臺幣200元整(契約書第四條)。
又按契約第十一條,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,已喪失期限利益,
全部債務視為到期,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,且屢經催
討,均置之不理,債權人為確保債權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
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以保權益。另債權
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
公司(如附證),併此敘明。
證物名稱及件數:一、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影本乙份。二、帳
務資料。三、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。
釋明文件:如附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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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