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12827號
TPDV,108,司促,12827,201908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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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2827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呂葳華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壹仟捌佰貳拾元,及自民
  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9.99
  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
 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
  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
 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
  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
 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(108年度司促字第12827號)
一、相對人於93年7月19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,貸款總額為
  新臺幣12萬元整,約定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.99計息,詎料
  債務人僅繳納本息至94年12月19日止,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
  ,現尚有91820元未獲清償,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,
  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八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
  息者,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,自應
  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。
二、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
  ,實感德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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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