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827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呂葳華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壹仟捌佰貳拾元,及自民
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9.99
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
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
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
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
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
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(108年度司促字第12827號)
一、相對人於93年7月19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,貸款總額為
新臺幣12萬元整,約定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.99計息,詎料
債務人僅繳納本息至94年12月19日止,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
,現尚有91820元未獲清償,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,
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八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
息者,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,自應
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。
二、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
,實感德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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