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12765號
TPDV,108,司促,12765,20190830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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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276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謝榮富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許岳真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玖拾參元,自本
 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
  利息,暨違約金新臺幣肆佰柒拾伍元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
  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  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 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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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