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12726號
TPDV,108,司促,12726,201908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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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2726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謝延貴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捌仟貳佰玖拾陸元,及如
  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 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
 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
 
 
 
 
 
 
附表
108年度司促字第12726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謝延貴  │自104/9/1起 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14.99%  │
│  │38296 │   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自95/02/07起│至104/8/31止│年息20%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 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(108年度司促字第12726號)
一、相對人於92/07/15與本行訂立現金卡借款契約,尚欠聲請人
  款項計有38296元整未獲清償,遲延給付則依約定條款第一
  條第三項規定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付,並依第一條第
  八項規定視為全部到期。並立有現金卡申請書及客戶繳款記
  錄可稽。
二、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5/02/06,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
  償。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,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
  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。
三、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並有附呈之繳款明細影本
  可證(原本如奉 鈞院通知即當呈送核對)為求簡速,特依
  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
  發給支付命令,實為德便。
釋明文件:證物(一)約據影本。證物(二)帳務明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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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