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726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謝延貴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捌仟貳佰玖拾陸元,及如
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
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
附表
108年度司促字第12726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謝延貴 │自104/9/1起 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14.99% │
│ │38296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元 │ │自95/02/07起│至104/8/31止│年息20%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(108年度司促字第12726號)
一、相對人於92/07/15與本行訂立現金卡借款契約,尚欠聲請人
款項計有38296元整未獲清償,遲延給付則依約定條款第一
條第三項規定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付,並依第一條第
八項規定視為全部到期。並立有現金卡申請書及客戶繳款記
錄可稽。
二、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5/02/06,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
償。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,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
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。
三、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並有附呈之繳款明細影本
可證(原本如奉 鈞院通知即當呈送核對)為求簡速,特依
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
發給支付命令,實為德便。
釋明文件:證物(一)約據影本。證物(二)帳務明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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