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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12661號
TPDV,108,司促,12661,201908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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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266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
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陳秀鑾(即高龍德之繼承人)間聲請發支
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
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  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陳報相對人陳海珍是否取得我國國民之身分,並提出其身
  分證明文件,若無,另提出其居留證、護照、工作證或其他
  足資釋明之文件,並提否其是否曾向法院聲請繼承遺產或拋
  棄繼承之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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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