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266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陳秀鑾(即高龍德之繼承人)間聲請發支
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
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陳報相對人陳海珍是否取得我國國民之身分,並提出其身
分證明文件,若無,另提出其居留證、護照、工作證或其他
足資釋明之文件,並提否其是否曾向法院聲請繼承遺產或拋
棄繼承之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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