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657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代 理 人 李明治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長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建華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陳建華
陳國華
于麗華
羅融娟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玖拾肆萬參仟柒佰陸
拾柒元,按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
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
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