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12657號
TPDV,108,司促,12657,201908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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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2657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
代 理 人 李明治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長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陳建華 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陳建華 
      陳國華 

      于麗華 



      羅融娟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玖拾肆萬參仟柒佰陸
  拾柒元,按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
 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
  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 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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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長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