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526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
代 理 人 周柏成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北螢物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保煌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林保煌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捌萬柒仟玖佰玖
拾肆元,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年息百分之三點九六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
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一百八十天以內者,按上
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一百八十天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
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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