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12526號
TPDV,108,司促,12526,20190806,1

1/1頁
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2526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
代 理 人 周柏成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北螢物業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林保煌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林保煌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捌萬柒仟玖佰玖
  拾肆元,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  年息百分之三點九六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
  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一百八十天以內者,按上
  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一百八十天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
 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  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  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 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6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
1/1頁


參考資料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北螢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