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252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葉子超
代 理 人 周威良律師、蔡政憲律師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葉桓旗(即葉子和之繼承人)、葉彥鈴(即
葉子和之繼承人)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
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
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「葉子和」(子女:葉桓旗、葉彥鈴)之最新「除戶
」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及其繼承體系表、其繼承人
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省略)。
二、請陳報葉子和之繼承人是否已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?並
提出釋明文件。
三、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「葉桓旗、葉彥鈴」(父:葉子和)
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
事欄均勿省略)。
四、請提出「葉金治」之最新「除戶」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
),及其繼承體系表、其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省
略)。
五、請陳報葉金治之繼承人是否已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?並
提出釋明文件。
六、請陳明第三人葉金治之扶養費新臺幣23,490,000元之計算式
及足資釋明之證明文件(如各項收據等)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