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12507號
TPDV,108,司促,12507,20190822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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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2507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大榮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沈宗桂 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頤兆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送達,如應於外國為之者,不得行之,為民事 訴訟法第509條第1項所明定。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,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因相對人為法人,支 付命令應向相對人營業址及其法定代理人送達,本院依職權 查詢其法定代理人黃慧光個人戶籍資料,發現黃慧光已於民 國108年6月11日出境,迄未入境,亦有入出境資訊查詢結果 附卷可稽,因相對人須向國外送達,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 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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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大榮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頤兆實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