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12505號
TPDV,108,司促,12505,20190821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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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250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
代 理 人 陳呈奇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曾翌憲 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陸佰零參萬捌仟零捌拾陸
  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  息百分之一.八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三
 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
  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
  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 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 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21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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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