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12459號
TPDV,108,司促,12459,20190805,1

1/1頁
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245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東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金和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陽光PARK社區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何春玲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陸拾參萬肆仟元,及自本
 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
  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 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 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5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

1/1頁


參考資料
東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