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334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即債務人 董麗珠(即巫本川之繼承人) 巫春梅(即巫本川之繼承人) 巫素貞(即巫本川之繼承人) 巫春燁(即巫本川之繼承人) 巫春松(即巫本川之繼承人)一、債務人就繼承被繼承人巫本川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連帶 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柒仟柒佰陸拾肆元,及自民國九十三年 一月三十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
回報此頁面錯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