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276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
代 理 人 游儒顯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莊瑞達即博一可口食堂
林鈺閔
梁晉文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參仟肆佰壹拾參元
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
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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