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12276號
TPDV,108,司促,12276,201908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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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2276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
代 理 人 游儒顯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莊瑞達即博一可口食堂



      林鈺閔 

      梁晉文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參仟肆佰壹拾參元
  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
  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  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 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1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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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