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234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沈志瑋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零玖拾肆元,及如附
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
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附表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請求金額 │利息起算日 │利息截止日 │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001 │新臺幣22202元 │自95年3月19日起 │至104年8月31日止│年息20%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自104年9月1日起 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14.99%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請求金額 │違約金起算日 │違約金截止日 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001 │新臺幣22202元 │自95年03月19日起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月給付違約金│
│ │ │ │ │150元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件:
一、相對人於93年10月12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依約
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約商
店記帳消費,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規定及
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,並須於當(次)月之繳款截止日前向
聲請人清償,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20%
計算之利息,並自95年03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月給付違
約金150元。
二、相對人至95年03月18日止共計結帳為25094元未按期給付,
其中22202元為自93年10月12日起至95年03月18日止之消費
款,1867元為循環利息,1025元為違約金。為此依民事訴訟
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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