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12234號
TPDV,108,司促,12234,201908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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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2234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沈志瑋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零玖拾肆元,及如附
  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
  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  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
 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1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 
 
 
 
 
 
 
 
 
 
 
 
 
附表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請求金額   │利息起算日   │利息截止日   │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    │        │  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001 │新臺幣22202元 │自95年3月19日起 │至104年8月31日止│年息20%    │
│  │       │        │  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     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 │       │自104年9月1日起 │至清償日止   │年息14.99%  │
│  │       │        │  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請求金額   │違約金起算日  │違約金截止日  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      │        │  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001 │新臺幣22202元 │自95年03月19日起│至清償日止   │按月給付違約金│
│  │       │        │        │150元     │
│  │       │        │  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件:
一、相對人於93年10月12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依約
  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約商
  店記帳消費,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規定及
  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,並須於當(次)月之繳款截止日前向
  聲請人清償,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20%
  計算之利息,並自95年03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月給付違
  約金150元。
二、相對人至95年03月18日止共計結帳為25094元未按期給付,
  其中22202元為自93年10月12日起至95年03月18日止之消費
  款,1867元為循環利息,1025元為違約金。為此依民事訴訟
  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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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