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12111號
TPDV,108,司促,12111,20190829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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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211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江沛緹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貳佰參拾捌元,
  及其中新臺幣玖萬壹仟伍佰參拾捌元,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
  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
  按延滯當期(月)計付新臺幣叁佰元,延滯連續二個月當月
  計付新臺幣肆佰元,延滯連續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
  之違約金,違約金連續最高收取期數為三期,並賠償督促程
 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
  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 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月  29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 
 
 
 
 
 
附件:
  一、緣債務人江沛緹於民國103年3月19日向聲請人請領信
     用卡使用(JCB CARD:NO:0000-0000-0000-0000),
     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
     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。債務人應於當期繳
     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,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
     起給付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,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
     約金,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,違約
     金之計算方式為:當期(月)繳款發生延滯時,計付違
     約金300元;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2個月計
     付違約金400元,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3個
     月計付違約金500元,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
     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.5%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
     續費,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(證一)
     。
  二、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108年6月29日止共計消費簽帳
    新臺幣122,238元整未按期給付,其中新臺幣91,538元
    為自民國103年3月19日起至民國108年6月29日之消費款
    ,新臺幣30,000元為循環利息,新臺幣700元為違約金
    。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
    ,依督促程序,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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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