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98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
代 理 人 陳冠蓁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藍映涵(原名施 蜜、藍 蜜、藍映寒)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零貳佰貳拾陸元,及
其中新臺幣肆萬貳仟參佰玖拾肆元,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
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按
當期(月)繳款延滯時,計付新臺幣參佰元,連續二個月繳
款延滯時,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,連續三個月繳款延
滯時,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,違約金收
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出異議。
二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,民事訴訟法第
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。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償
違約金新臺幣10,050元,其計算方式不明,該部分聲請不合
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
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五、本裁定駁回部分,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項規定,不得聲
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