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976號
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
代 理 人 楊予銣
相 對 人 謝書皓(即謝陳松碧之繼承人)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以被繼承人謝陳松碧積欠其信用卡消費款未清償 ,而相對人為謝陳松碧之限定繼承人為由,聲請核發支付命 令。惟依戶籍謄本可知謝陳松碧之配偶子女均仍存活,而相 對人係謝陳松碧之孫,並非謝陳松碧最近親等直系血親卑親 屬,聲請人並未釋明相對人何以為謝陳松碧之繼承人,是本 院命聲請人提出謝陳松碧之繼承系統表並釋明相對人為謝陳 松碧繼承人之原因,該裁定於民國108年8月1日送達聲請人 ,聲請人迄未補正,難認其聲請為有理由,是其聲請與法不 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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