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11969號
TPDV,108,司促,11969,201908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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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196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
代 理 人 游佳蓉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張家榮 


      張緯宸(原名張岱軒)


一、債務人張家榮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參萬玖仟伍佰參拾
  肆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  百分之五.七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
  佰元;如對債務人張家榮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由債
  務人張緯宸(原名張岱軒)清償之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 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 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1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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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