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11894號
TPDV,108,司促,11894,20190808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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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1894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弘友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源次 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汎飛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秋菊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三和耐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潘燕岑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弘友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壹仟柒佰零
  參萬肆仟捌佰捌拾伍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
  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
  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  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汎飛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參佰伍拾萬
  伍仟伍佰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 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
  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  提出異議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、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
 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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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三和耐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汎飛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弘友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