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11684號
TPDV,108,司促,11684,20190814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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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1684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昱泰泰然社區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徐若蓁 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昱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「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」、「債權人 之請求,應釋明之。」、「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五百 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,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 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」,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、第2項、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,其主張意旨略為:相對人為昱 泰泰然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,積欠繳大廈管理費共計新臺幣 534,398元,經以存證信函催繳,相對人未繳納,故聲請發 支付命令,促其給付等語。
三、聲請人之上開聲請,業據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、 管委會會議紀錄、存證信函等件為證。然由聲請人民國108 年8月13日陳報狀所附聲請人社區門牌「臺北市○○區○○ 路00○0號、28號」所有權人為林錦雪,另「臺北市○○區 ○○路00○0號4樓、26號」所有權人為陳婉芬,皆非相對人 「昱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」所有,惟聲請人催告繳納管理費 之存證信函,皆未通知予上開建物所有權人,由此,聲請人 顯未踐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之所定催告程序。因之, 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給付管理費,於法不合,應 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,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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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昱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