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11664號
TPDV,108,司促,11664,20190812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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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1664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蔡齡儀 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白馬丁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
  八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五日止,按週計付
  新臺幣參佰元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六日起至清
  償日止,按週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
  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  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 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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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