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973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夏威夷假期大樓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黃文良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姜真嫻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書狀,除別有規定外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 居所;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項第1款、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。其次,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,依民 事訴訟法第1條、第2條、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 院管轄;其次,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 人。民事訴訟法第510條、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分 別定有明文。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上開規定者,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。二、聲請人之上開聲請,僅提出「大寮中庄郵局存證號碼000226 存證信函一紙」,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2日裁定命聲請人 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請提出所有權人姜真嫻之第一類建 物謄本、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、大寮中庄郵局存證號碼 0002 26存證信函之郵政回執及相對人欠繳管理費通知公告 於社區公告欄之文件,並提出於「公告期間」相對人姜真嫻 確有實際居住社區大樓文信路址之證明文件,該裁定於108 年7月17日送達聲請人,逾期仍未補正。因聲請人未提出相 對人姜真嫻之戶籍謄本,致本院無從確認該相對人是否確有 其人,亦無從送達,本院是否有管轄權亦屬未定;又因未補 正大寮中庄郵局存證號碼000226存證信函之郵政回執及相對 人欠繳管理費通知公告於社區公告欄之文件,並提出於「公 告期間」相對人姜真嫻確有實際居住社區大樓文信路址之證 明文件,相對人是否知曉存證信函內容非無疑,聲請人顯並 未踐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之所定催告程序。綜上,其 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給付管理費,於法不合,應 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