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10930號
TPDV,108,司促,10930,20190802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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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093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蔡雅雯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蘇瑞麟 

      林保煌 
      曹宏菘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,自民國一百零
  八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
 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 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 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2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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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