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177號
聲 請 人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
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摯交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等事件,尚
未繳納程序費用,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,本件應徵聲
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,000元。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,
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
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
書記官 范煥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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