選任對外代表人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字,108年度,177號
TPDV,108,司,177,201908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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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司字第177號
聲 請 人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




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摯交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等事件,尚
未繳納程序費用,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,本件應徵聲
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,000元。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,
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
請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八庭  法 官 林欣苑
 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范煥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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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摯交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交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