再審之訴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再易字,108年度,30號
TPDV,108,再易,30,201908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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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再易字第30號
再審原告  彭怡萍 

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楊濬紳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,再審原
告對本院107 年度簡上字第571 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再審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補繳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再審之訴,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 形之一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同 法第505 條準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定有明文。又參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規定,提起再審之訴,應按起訴法院 之審級,依同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 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間返還定金等訴訟,對於本院民國10 8 年5 月29日107 年度簡上字第571 號確定判決(下稱原確 定判決)提起再審之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再審原告提起 本件再審之訴,聲明請求原判決關於命再審原告給付再審被 告新臺幣(下同)25萬元,及自106 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法定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及該訴訟費用暨假執行均 廢棄;原判決關於命再審原告應再給付再審被告25萬元,及 自106 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 利息及該訴訟費用暨假執行均廢棄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 依再審原告上開聲明所主張廢棄原確定判決之再審利益定之 。從而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再審利益為50萬元(計算式: 25萬元+25萬元=50萬元),並按原確定判決審級計算,應 徵再審裁判費8,1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規定,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, 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再審之訴。
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、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裁定 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
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千惠
法 官 郭思妤
法 官 劉娟呈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




書記官 周慈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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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