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金字,107年度,60號
TPDV,107,金,60,20190819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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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7年度金字第60號
上 訴 人 吳竪南 

      林根慧 



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田振宇陳燕萩李芳梅陳宣銘、黃
智瑋、王川溢間107年度金字第60號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
民國108年7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補正上訴聲明,並繳納上訴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裁定駁回上訴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第二審上訴,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, 並以上訴狀表明「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,及應如何廢 棄或變更之聲明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、第441條第1項 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 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 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 明文。
二、經查:本件上訴人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,並未載明對於第 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,亦未繳納 裁判費,揆諸首揭規定,應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,補正上訴聲明,並按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,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,補繳上訴裁判費(上訴人如係就其 敗訴部分全部上訴,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,330,640元 (《美金130,000+美金390,000》×起訴時即民國107年3月9 日臺灣銀行公布之當日美金現金賣出牌告匯率29.482=新臺 幣15,330,640元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0,488元) 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上訴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
 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
書記官 黃文誼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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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