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費用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107年度,1000號
TPDV,107,重訴,1000,20190807,2

1/1頁
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重訴字第1000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儷山林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淑珍 
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北市政府間因本院107 年
度重訴字第1000號請求返還費用事件民國108 年7月8日民事判決
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然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人
之上訴利益金額計為新臺幣(下同)1,035萬7,700元,則依民事
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及第77條之13之規定,應徵收第二
審裁判費15萬4,752元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,限
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,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補繳者
,即駁回其上訴。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,應依民事
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一併補正。均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 8  月  7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賢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 8  月  7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啟銓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儷山林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