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2號
原 告 洪士鈞
訴訟代理人 陳守煌律師
吳姝叡律師
陳致睿律師
複代理人 諸莉榆
被 告 鄭洪玉崑
林麗花(洪文棟之承受訴訟人)
洪世菁(洪文棟之承受訴訟人)
洪世凌(洪文棟之承受訴訟人)
洪世欣(洪文棟之承受訴訟人)
洪士琪(洪文棟之承受訴訟人)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林政憲律師
林佳萱律師
伍思樺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
30日所為之裁定,應裁定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當事人欄及理由欄內關於「洪世琪」、「林家瑄律師」之記載,應分別更正為「洪士琪」、「林佳萱律師」。 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。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。此於家事訴訟裁定亦準用之,觀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 定自明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蔡玉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
書記官 劉文松